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经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包范围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现行工程总承包相关规定实施。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2亿元以上,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紧、系统性强的工程。
符合前款第(二)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工程管理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不得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
(一)建设规模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檐高及层数、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层高等。
2.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道、河道等工程特征指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艺指标等。
(二)建设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技术参数要求;室内户型户数、开间大小及比例、停车位数量;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消防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各区域末端设备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2.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厚度,各种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园林绿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