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后,由评价系统将其纳入信用评价。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并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季度评价分值高于100分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