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每年1月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从业人员培训、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入场代理行为等6个部分组成,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信息。业绩评价由招投标情况报告数量、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工程施工类项目中标金额等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 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由评价系统获取“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的人员培训信息。企业对登记的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包括其负责编制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下同)、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进行采集。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向省级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的1.5倍扣分;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扣分。
第十二条 成果质量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入场代理行为信息由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作出的通报文件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评价相关资料由作出评价意见结论的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季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采集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异议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