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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净化系统维保招标公告
来源:https://zfcg.czt.fujian.gov.cn/freecms/site/fujian/ggxx/info/4002.html?noticeType=00101 | 作者:zf-100 | 发布时间: 2017-12-26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受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委托,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3500]FJSJ[GK]2017007、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净化系统维保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0]FJSJ[GK]2017007

2、项目名称: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净化系统维保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允许进口数量品目号预算合同包预算投标保证金
1
1-1净化系统保养服务1(年)500000
50000010000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5〕38号“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 的政府采购政策。(3)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节能证明材料(若有);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前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现场考察确认书为使投标单位对我院净化系统能够深入了解,确保维保质量,各投标单位持网上报名成功的打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对现场进行勘察(投标单位在勘察时,需对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型号、参数、性能、品牌等进行详细了解)。现场考察完毕,采购人将用其部门章在已考察过的潜在投标人的现场考察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潜在投标人已考察过现场。投标人须将现场考察确认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二-1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电子投标文件须将现场考察确认书扫描件附在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 备注: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没有采购人确认已勘察过现场的现场考察确认书的,投标无效。(投标报名截止期后的第2天上午8:30分,过时不再进行组织)